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中心幼儿园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健康发展我镇幼儿教育事业,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较,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中心幼儿园;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新龙花苑5幢;邮编为213032;官方网址为{域名已经过期};微信公众号为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
第四条 本园遵循“用心呵护 快乐动手 智慧生长 多元发展”的办学理念,潜心构建富有生命力的文化胚芽生长乐园,致力于让幼儿在游戏乐园中健康、和谐成长。
第五条 幼儿的培养目标:动手、动脑、好奇、好问,培育活泼自信,乐于探究的现代幼儿。
第六条 教师的发展目标:凸显两个园本化——师资培训园本化、课程实施园本化;弘扬三种精神——务实、自主、进取;瞄准四个目标—— 心灵、手巧、勤朴、睿智。
第七条 本园园风:民主、开放、思辨、创新
第八条 本园学风:自主、自信、自理、自立
第九条 本园教风:厚德、勤朴、进取、呵护
第十条 本园以“快乐动手”为特色,通过“动手制作”、“科学探究”、“生活实践”三个方面为抓手进行研究,使幼儿在快乐动手中多元发展、智慧成长。
第十一条 本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本园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幼儿园行政决策机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三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和规定。
2.全面主持幼儿园各项工作,严格把握儿童立场,以文化为引领,理念先行。真正走进保教实践场,以自身行动为示范,带动园所课程变革。
3.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园内各群团组织在幼儿园管理中的作用。做好全园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健康,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全园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4.发挥幼儿园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园长的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的执行。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6.规范幼儿园管理。
7.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幼儿园环境等建设。
8.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9.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六条 本园设立行政办公室、课程建设处、会计室、总务处、卫生保健室、安全保卫处和信息技术处。行政办公室负责幼儿园行政事务工作。课程建设处具体负责幼儿园的保教质量、课程管理、课题研究、教师发展工作。会计室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幼儿园总务后勤服务工作。卫生保健室负责幼儿园的卫生及幼儿的保健工作。安全保卫处负责幼儿园园内与园外周边环境的安全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幼儿园现代教育技术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行政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
第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行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行政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行政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园长、副园长、园长助理、保健主任及副主任、后勤主任、年级组长及团支部副主任组成。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分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本园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员工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食堂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依法实行用人制度,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二十六条 本园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幼儿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向教职工公布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园教师以“心灵、手巧、勤朴、睿智”为形象特质,努力建设一支理念先进,自主进取、开拓创新的专业团队。
第二十九条 结合学年度考核,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2.参加各级各类优秀教师培育室或工作室等学术团体,在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跟随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变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活动。
4.观察、指导幼儿的一日生活,过程性地评价幼儿的多元智能发展和学习品质的养成情况。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本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及学习品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坚决抵制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
5.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园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评优等的首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绩效奖惩机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对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有偿家教等违反师德现象,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情节恶劣的劝其离职或调岗。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八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九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四十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四十二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手册,家园之桥、家访、QQ群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举行家长半日开放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园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六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园坚持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注重教师观察、解读幼儿能力的培养,改进幼儿活动方式,提高课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组长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职责,并负有协调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社区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五十条 按年段设立教研组,成为教师进行日常游戏研究和课程交流的组织。根据幼儿园工作和教师发展需要按要求设立相应的课题组、各类项目开发组等,并切实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伴评价和家长评价等方式,对幼儿、教师以及课程进行反思和评估活动。
第五十二条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自主生成跟随幼儿发展的课程,并通过幼儿的发展情况来评价课程的质量。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适宜幼儿发展的,童趣、生态的育人环境,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五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园制定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它形式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五十八条 本园定期检测幼儿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及时反馈。建立慢病、体弱儿管理制度,开展跟踪指导矫治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在园幼儿计划免疫的检查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条 本园保健室负责每周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膳食,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要求的洁净饮用水。
第六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 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 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安全、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园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幼儿园依法向镇政府提交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六十四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后勤总务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十七条 按照安全、保卫、采购、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六十八条 建立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财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 组织成立幼儿园安全保卫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等工作的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本章程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室。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