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常新社教〔2011〕10号),现就做好我区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区中小学所有在职在编教师;幼儿园在岗在聘教师。
二、认定内容
2012年度校级和区级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数。
三、认定流程
学校收集材料,初审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盖章。
四、认定地点与时间
1.认定地点
区教师培训中心二楼会议室。
2.认定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日程安排详见附件三。
3.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5133289。
五、注意事项
1.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及区级培训的登记表见附件一、二。
2. 校本培训材料上报要求:所有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登记表应集中整理,由学校逐一认定盖章,然后送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不必带校本培训证明材料。
3.区级培训材料上报要求:以个人为单位,上面放登记表,下面放学时证明原件,其他材料一律不予认定。登记内容按培训先后顺序填写,登记表上的“认定 学时”由学校审核人填写。
4.2012年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结束之后,今后在教师参加职称评定时,区不再另行对教师2012年参加校本培训和区级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5.因该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校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全程负责审核和报送材料。如因工作马虎而出现严重失误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局将对其通报批评。
6.交流教师的继续教育材料由现工作单位负责收集、送审。
常州市新北区教师培训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新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培训登记表
附件二:新北区中小学教师区级培训登记表
附件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一__校本培训登记表.doc
附件二__区级培训登记表.doc
新北区201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安排表.xls